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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刑有什么条件?

来源:衢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wls01.com/   时间:2022-07-05 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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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一般犯罪分子都希望能够争取到减刑,那么,适用减刑有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怎样的

  1、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不服限制减刑决定怎么办

  1、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案例:

  吴某,女,1986年4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温岭市新河镇北闸村双透里143号,2017年9月20日因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2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因罪犯吴某处于哺乳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间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刑满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2018年8月11日,吴某因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余刑未执行完毕被提请收监执行,收押于温岭市看守所。2018年9月19日,吴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查明已怀孕,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间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2019年4月15日,吴某产下一女。2019年9月1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吴某处于哺乳期为由对吴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间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温岭市司法局对吴某实施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9年11月12日,吴某向温岭市司法局提出立功减刑申请,主要事由为吴某2017年11月7日向温岭市新河派出所举报张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举报人张某于2018年5月4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1081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温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收集有关材料,认定其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并已经法院判决的情况属实。

  【建议情况】

  (一) 经温岭市司法局审查认为,罪犯吴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同时所举报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2月12日,温岭市司法局召开会议,

  经过集体评议建议对吴某提请减刑。2019年12月17日,温岭市司法局向台州市司法局对吴某提请建议减刑二个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温岭市司法局提请减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温岭市司法局提请减刑意见书同时抄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作出《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进行同步监督。

  (三)2020年1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吴某减刑二个月。

  【小结】

  吴某在犯了错之后迷途知返,积极悔过,勇于举报他人,最终实现了自我救赎。

  以上就是关于减刑的条件介绍,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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