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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来源:衢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wls01.com/   时间:2016-12-12 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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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投票选举 第七章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九章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制定本细则 组织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的事宜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市、县(区)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十至二十一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各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期 (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四)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七)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册 (九)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市、县(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若干人员组成,分别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六)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第六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和印章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机构,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作出严肃处理 有《选举法》 第四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口增加一名。广州、深圳市的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一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四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四百八十名。?(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三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名。人口不足一万、居住分散的山区乡,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换届前一年各该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为准。每次换届选举确定的代表名额,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增加 第九条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选举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因城镇的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选举法》 第十条规定比例原则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四比一,或者少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驻在市、县(区)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参加所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他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辖区分配给上述单位的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区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驻在市区内的县(郊区)的机关、团体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本县(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在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职工家属的户口或者工作单位在市区的,参加市区的选举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他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给他们的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乡(镇)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市、县(区),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十五条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选区的大小,按照人口计算,以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应选代表名额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按行业、系统或者就近单位联合划分 第十六条市、县(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所在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当地城镇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最少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十八条选民登记以户口所在地为主。外来临时工或者迁居本地没有转来户口的,在取得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口,但来历清楚,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出生,因故未有户口,年满十八周岁的,予以登记 在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报办理选民登记 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医院证明和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予以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被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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