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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现在国外的藏胞,保留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待其回归祖国后行使 第六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它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七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在选举过程中,应加强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市辖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受本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爱国人士推选九人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的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方面推选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为选民所信赖的人 第十三条市辖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选举实施细则,向选民广泛、深入地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选举实施细则,并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订本地区的选举工作计划,组织训练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四)分配代表名额,汇总各选区或者单位提名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选票,规定选举日期和程序,主持选举大会,监督选举投票 (六)宣布选举结果,公布当选的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七)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负责选举工作中全部文件和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待立卷工作结束后,移交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十四条选举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专款开支 第三章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要以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为原则,名额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五百二十九名 (二)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三百三十一名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一百九十五名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两万人以上、四万人以下的县(不包括四万)一百一十五名至一百六十五名,四万人以上的县不超过二百名,两万人以下的县(不包括两万)四十五名至八十五名 (五)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二十一名至五十一名 (六)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二十一名至七十一名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要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中妇女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宗教界人士、回归藏胞等,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十七条驻藏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出席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同当地驻军协商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有其他少数民族、汉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和汉族,按《选举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散居的地方,按《选举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有其他少数民族、汉族聚居的县、市辖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汉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二十条自治区、自治区辖市、市辖区、县、乡、镇,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刻制的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者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它事项,参照本选举实施细则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选区划分第二十二条市辖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直接选举。选举应按当地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第二十三条在选举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牧区原则上以乡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乡,也可以划分若干选区 城镇原则上以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市辖区、县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按系统、行业、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户口在市辖区、县的自治区、地区、市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可单独划分选区,或者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原则上以生产队、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 第二十五条有其他少数民族、汉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六条各选区应设立选举工作组,在各该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组由本选区推荐的代表和该级选举委员会指派的人员共同组成 各选区可以划分若干个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安排本小组的选举活动 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应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病发时可不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选民在户口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工作、学习的地点和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向原选区或原籍申明后,列入其工作、学习所在选区的选民名单 无户口的外来人员,经批准居住半年以上,并取得原居住地身份证明的,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但不作落户依据 盲流人员,不予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的公民,在国外者,应进行人口登记。对其中回归祖国者应及时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驻藏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内的非军籍人员和随军家属,凡户口在藏的,由所在部队有关部门办理选民登记手续,参加所属地方选区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凡由组织正式调藏短期工作而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职工,应进行选民登记,参加所在选区的选举。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选民在选民名单公布后,于选举前变更住址或单位者,可持原选举委员会发给的选民证和迁移、调动证明,列入新居住地址或单位参加选举 第三十三条从选民登记截止到选举前,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第三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藏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成公历日期 第三十五条选民登记后,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按本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进行选民资格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七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迅速作出处理决定,最迟不得超过十天,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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